紅網醴陵7月3日訊(通訊員 郭秀峰 劉慧) 母親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傷並花費1000餘元醫葯費,肇事者卻一直拒絕賠償。為討公道,與對方發生爭執並將其打成輕傷。7月3日,湖南醴陵市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的湯險峰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  現年43歲的湯險峰,醴陵市來龍門辦事處人。2014年2月2日,在醴陵市清潭村老收費站附近發生一起摩托車追尾的交通事故,湯險峰的母親在該次事故中受傷並花費1000餘元醫葯費,事發後,肇事者羅某一隻拒絕賠償。4月4日早上9時許,羅某騎著摩托車準備下鄉掃墓,經過清潭村106國道某商店時,被正在該店玩耍的湯險峰發現並將其攔截索要醫葯費,羅某再次拒絕賠付。湯險峰便抽走了羅某的摩托車鑰匙,準備扣住該車,兩人因此發生爭執。
  在爭搶鑰匙過程中,湯險峰徒手將羅某的鼻梁打傷,經鑒定,所受傷系輕傷。案發後,湯險峰與被害人羅某達成刑事和解,賠償對方各項損失12000元,得到對方諒解。醴陵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,湯險峰涉嫌故意傷害罪,但犯罪情節輕微,案發後認罪悔罪且得到對方諒解,遂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(原標題:母親被撞傷肇事者拒賠1000元藥費 將其打傷賠12000元)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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